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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轻工大学函授兼职教师聘任工作暂行办法

整编:武汉轻工大学成教招生报名网  |  阅读: 次  |  时间:2021-06-30 11:49

武汉轻工大学函授兼职教师聘任工作暂行办法目前已经向各相关人员公布,下列的内容就是关于大学函授兼职教师聘任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大家可以阅读下面的内容进行了解。
武汉轻工大学函授兼职教师聘任工作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发展,努力提高办学效益,逐步建立一支专兼职相结合从事函授教学的师资队伍,根据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兼职教师,系指在我校各函授站担任课程面授或辅导、考核命题、评卷和批改作业、编写函授教辅资料、担任毕业论文指导、专题讲座等项教学任务的非本校教师。
 
第四条 学校根据拟聘教师的学历、资历、专业技术职务、实际工作能力及工作业绩聘任相应的教师技术职务(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该职务可视拟聘教师的具体情况低职高聘或高职低聘。
 
第五条 兼职教师实行就地(函授站所在地)聘任的原则。
 
第六条 函授兼职教师的聘任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科负责组织,各有关教学院配合。
 
二、聘任条件
 
第七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聘任为我校函授的兼职教师:
 
(一)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在中专及中专以上层次学校从事拟任教课程的教学三年以上(含三年)且教学效果优良者;(二)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在中专及中专以上层次学校独立讲授拟任教课程三轮以上(含三轮)且教学效果优良者;(三)从事财经工作10年以上,在县级以上财经管理部门或大中型企业担任中层以上领导职务,在专业理论上有一定造诣,并对我校成人教育事业发展起到实际指导作用者;(四)从事财经教学管理工作10年以上,在我校所属函授站从事教学管理工作5年以上,对我校成人教育事业发展有突出贡献者。
 
三、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兼职教师享有以下权利:
 
(一)可以要求所在函授站为其教学、科研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二)参加我校举办的兼职教师短期进修、集体备课、经验交流等教学科研活动,免费获得有关教辅材料;(三)参照我校有关规定,享受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津贴(由聘用的函授站支付);(四)符合教师技术职务申报资格者,可出具其在我校函授兼职任教的业绩证明;在我校函授站连续担任教学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者,若其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委托,可由我校按照《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评定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所在单位为其办理任职手续并给予规定的各项待遇(已评定为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者不能套改为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五)工作成绩显著,由学校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 兼职教师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根据继续教育学院的要求,认真完成指定课程的面授及辅导、考核命题、评卷、批改作业、教辅资料的编写、毕业论文指导、专题讲座等教学任务;(二)严格按照课程教学大纲和教学进度进行教学及科研活动;(三)积极参与我校函授的专业学科建设;(四)自觉遵守我校教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审批程序和时间
 
第十条 符合第七条第1、2款规定者,应按以下程序办理兼职教师聘任的审批手续:
 
(一)由函授站负责推荐人选,组织拟聘教师填写《江西财经大学函授兼职教师申报表》,函授站签署意见后,连同拟聘教师所在单位确认的证明材料(内容包括学历证书复印件、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教学资历、业务工作能力和科研水平等)一并报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科。
 
(二)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科对拟聘兼职教师进行初审,继续教育学院院务会终审,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十一条 符合第七条第3、4款规定者,由函授站负责推荐,组织拟聘教师填写《江西财经大学函授兼职教师申报表》,函授站签署意见后,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科进行初审,继续教育学院院务会终审,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十二条 经批准确定为我校函授兼职教师者,由学校颁发《江西财经大学函授兼职教师聘书》。
 
第十三条 兼职教师的聘任工作每年安排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年3月份。
 
五、兼职教师的聘期、续聘和解聘第十四条 兼职教师的聘期为三年。
 
第十五条 兼职教师聘期届满,如需续聘,须办理续聘手续。未办理续聘手续者,视为自动解聘。
 
兼职教师续聘手续应在聘任期满前二个月内办理,续聘程序按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兼职教师在任职期间内若未履行职责,学校有权解聘。解聘由函授站或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科提出报告,经继续教育学院院务会同意,报主管校长批准。
 
六、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上述的内容就是关于武汉轻工大学函授兼职教师聘任工作暂行办法的全部说明,大家可以根据上面的文章进行了解,希望每一位老师都可以进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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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武汉轻工大学成教招生报名网 2021-06-30 11:49
武汉轻工大学函授兼职教师聘任工作暂行办法目前已经向各相关人员公布,下列的内容就是关于大学函授兼职教师聘任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大家可以阅读下面的内容进行了解。
武汉轻工大学函授兼职教师聘任工作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发展,努力提高办学效益,逐步建立一支专兼职相结合从事函授教学的师资队伍,根据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兼职教师,系指在我校各函授站担任课程面授或辅导、考核命题、评卷和批改作业、编写函授教辅资料、担任毕业论文指导、专题讲座等项教学任务的非本校教师。
 
第四条 学校根据拟聘教师的学历、资历、专业技术职务、实际工作能力及工作业绩聘任相应的教师技术职务(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该职务可视拟聘教师的具体情况低职高聘或高职低聘。
 
第五条 兼职教师实行就地(函授站所在地)聘任的原则。
 
第六条 函授兼职教师的聘任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科负责组织,各有关教学院配合。
 
二、聘任条件
 
第七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聘任为我校函授的兼职教师:
 
(一)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在中专及中专以上层次学校从事拟任教课程的教学三年以上(含三年)且教学效果优良者;(二)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在中专及中专以上层次学校独立讲授拟任教课程三轮以上(含三轮)且教学效果优良者;(三)从事财经工作10年以上,在县级以上财经管理部门或大中型企业担任中层以上领导职务,在专业理论上有一定造诣,并对我校成人教育事业发展起到实际指导作用者;(四)从事财经教学管理工作10年以上,在我校所属函授站从事教学管理工作5年以上,对我校成人教育事业发展有突出贡献者。
 
三、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兼职教师享有以下权利:
 
(一)可以要求所在函授站为其教学、科研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二)参加我校举办的兼职教师短期进修、集体备课、经验交流等教学科研活动,免费获得有关教辅材料;(三)参照我校有关规定,享受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津贴(由聘用的函授站支付);(四)符合教师技术职务申报资格者,可出具其在我校函授兼职任教的业绩证明;在我校函授站连续担任教学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者,若其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委托,可由我校按照《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评定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所在单位为其办理任职手续并给予规定的各项待遇(已评定为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者不能套改为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五)工作成绩显著,由学校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 兼职教师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根据继续教育学院的要求,认真完成指定课程的面授及辅导、考核命题、评卷、批改作业、教辅资料的编写、毕业论文指导、专题讲座等教学任务;(二)严格按照课程教学大纲和教学进度进行教学及科研活动;(三)积极参与我校函授的专业学科建设;(四)自觉遵守我校教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审批程序和时间
 
第十条 符合第七条第1、2款规定者,应按以下程序办理兼职教师聘任的审批手续:
 
(一)由函授站负责推荐人选,组织拟聘教师填写《江西财经大学函授兼职教师申报表》,函授站签署意见后,连同拟聘教师所在单位确认的证明材料(内容包括学历证书复印件、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教学资历、业务工作能力和科研水平等)一并报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科。
 
(二)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科对拟聘兼职教师进行初审,继续教育学院院务会终审,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十一条 符合第七条第3、4款规定者,由函授站负责推荐,组织拟聘教师填写《江西财经大学函授兼职教师申报表》,函授站签署意见后,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科进行初审,继续教育学院院务会终审,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十二条 经批准确定为我校函授兼职教师者,由学校颁发《江西财经大学函授兼职教师聘书》。
 
第十三条 兼职教师的聘任工作每年安排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年3月份。
 
五、兼职教师的聘期、续聘和解聘第十四条 兼职教师的聘期为三年。
 
第十五条 兼职教师聘期届满,如需续聘,须办理续聘手续。未办理续聘手续者,视为自动解聘。
 
兼职教师续聘手续应在聘任期满前二个月内办理,续聘程序按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兼职教师在任职期间内若未履行职责,学校有权解聘。解聘由函授站或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科提出报告,经继续教育学院院务会同意,报主管校长批准。
 
六、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上述的内容就是关于武汉轻工大学函授兼职教师聘任工作暂行办法的全部说明,大家可以根据上面的文章进行了解,希望每一位老师都可以进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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